失信被执行人 |
袁生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3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02民初317号 |
案号 |
(2020)皖0802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泰兴隆商贸配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借款本金69955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8月3日,该被告欠付利息数额为495831.38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月利率8.15625‰,以69955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庆市泰兴隆商贸配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8月3日,该被告欠付利息数额为692737.50元,之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月利率7.6125‰,以1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梁玉斌、江婉红、安徽泰隆成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庆市泰兴隆商贸配供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安庆金茂贸易有限公司、刘庆娥、吴中一在本判决第一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庆市泰兴隆商贸配供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安庆磊鑫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袁生磊、项钗芬在本判决第二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庆市泰兴隆商贸配供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41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寿庆支行负担1241元,由被告安庆市泰兴隆商贸配供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被告梁玉斌、江婉红、安徽泰隆成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安庆金茂贸易有限公司、刘庆娥、吴中一对其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安庆磊鑫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袁生磊、项钗芬对其中的7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该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