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4民初4344号 |
案号 |
(2020)皖0304执1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明华欠原告戈东梅借款本金37000元,由被告李明华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1000元,剩余36000元由被告李明华从2020年1月份开始于每月月底前还款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李明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戈东梅垫付,由李明华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戈东梅。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