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伟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2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11民初2054号 |
案号 |
(2016)苏1311执4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425127.89元及利息(以代偿款242512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宿迁市天晟塑料有限公司、江苏云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涛、高艳、李聿军、吴宝珍、孙振、杨艳追偿权对被告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05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21元,由被告江苏云海玻纤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晟塑料有限公司、江苏云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涛、高艳、李聿军、吴宝珍、孙振、杨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21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17 |
发布时间 |
2017-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