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02民初3207号 |
案号 |
(2020)皖1502执2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江给付所欠原告刘明凤195000元(此款打入刘明凤在工商银行六安皋城支行卡号为6222021314000179006的账户),款于2020年8月2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上述款项被告朱江逾期付款,则被告朱江支付给原告刘明凤欠款的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欠款履行完毕时止);三、本案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被告朱江负担(此款于2020年8月21日前付清,并打入刘明凤在工商银行六安皋城支行卡号为6222021314000179006的账户)。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