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5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2民初1568号 |
案号 |
(2020)皖1102执2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如朝于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郑如朝、徐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43247.67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8年6月22日的利息、滞纳费合计2644.62元,2018年6月23日起的利息、滞纳费以43247.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郑如朝、徐萍负担4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