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全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721民初980号 |
案号 |
(2019)桂0721执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海荣置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截止2017年4月6日利息为1213385.64元;2、自2017年4月7日起的利息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息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黄全疆、李花、李阶卫、顾鑫对被告广西海荣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拍卖、变卖被告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为被告广西海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钦州市南珠西大街(电力宾馆后面)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08)第A2312号,面积3556.96平方米)及该土地建成一幢十八层楼房的地下室,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8080元,由被告广西海荣置业有限公司、钦州市永华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黄全疆、顾鑫、李花、李阶卫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