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4********3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523民初5505号 |
案号 |
(2020)内0523执1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海峰偿还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自2017年12月26日始按月利率17.055‰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二、被告崔丽丽、于宝杰对以上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姜海峰负担,被告崔丽丽、于宝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