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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76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91民初839号
案号
(2018)冀0191执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运智借款本金677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期间的拖欠利息2496633元;二、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运智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7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运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79520元,由原告刘运智负担2334元,由被告吴亚飞、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186元。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运智借款本金677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期间的拖欠利息2496633元;二、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运智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7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运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79520元,由原告刘运智负担2334元,由被告吴亚飞、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18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时间
2018-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亚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6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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