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7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91民初839号 |
案号 |
(2018)冀0191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运智借款本金677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期间的拖欠利息2496633元;二、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运智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7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运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79520元,由原告刘运智负担2334元,由被告吴亚飞、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186元。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运智借款本金677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期间的拖欠利息2496633元;二、被告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运智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7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运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公告费520元,共计79520元,由原告刘运智负担2334元,由被告吴亚飞、被告河北昊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昊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1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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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亚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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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539号607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