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关超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82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关超国、郝俊光、吕海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庆华工程款及质保金21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8日(立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8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92.5元,保全费1615元,由被告关超国、郝俊光、吕海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