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1********4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843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7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萌偿还原告刘海龙借款本金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完毕; 二、被告王萌向原告刘海龙支付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三、被告赵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就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被告王萌应偿还的款项,向原告刘海龙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王萌、赵艳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