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1********29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1789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连军运输费用167052元;二、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连军因申请保全支付的申请费147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1元,减半收取计1821元,由被告刘飞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