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81********0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81民初255号 |
案号 |
(2020)闽0881执1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佟家起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即2015年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二、范田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范田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国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