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53********HM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302民初1498号 |
案号 |
(2018)粤5302执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一帆与被告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喷漆业务外包协议》。二、被告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一帆支付喷漆款23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徐一帆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时间 |
2019-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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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国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2MA4WYFHM8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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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路103号(荣华富大厦后场厂房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