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91民初1167号 |
案号 |
(2019)赣0791执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89554.23元;二、被告赣州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垫付卡本金289554.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李伟、李祖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9元,由被告赣州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伟、李祖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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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700754246170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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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9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