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6********81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汝民初字第01005号 |
案号 |
(2019)豫1727执恢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联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杨欣然生活费、鉴定费,共计76229.3元。被告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727执恢5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322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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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新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00664682817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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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周口市大庆路北段鹤翔汽车城院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