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02********60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502民初3432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2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袁中磊、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款10462元;二、限被告袁中磊、田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9日、2017年10月10日起分别以垫付款5283元、517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