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22********1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4民初824号 |
案号 |
(2020)粤0114执1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利皮革商行、毕湛洪支付货款116778元;二、被告唐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利皮革商行、毕湛洪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以116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利皮革商行、毕湛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