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3********6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22民初392号 |
案号 |
(2019)皖0522执3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庆林、巢湖英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司民生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周庆林、刘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司民生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①+②(①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40000元;②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50元,其中2850元由被告周庆林、巢湖英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00元由被告周庆林、刘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