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世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6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青2521民初1469号;(2019)青25民终168号 |
案号 |
(2019)青2521执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毛措、李世新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陈伟、毛万红不当得利款420000元及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8元,由被告杨毛措、李世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共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