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志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7********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民初2636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志云分期归还原告吕慧货款本息共计20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货款本金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货款本金8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货款利息100000元);二、如被告韩志云未按期按额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吕慧可就被告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被告韩志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