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尉二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1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民初294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尉二娃归还原告冯新明欠款2429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冯新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冯新明负担 142元,被告尉二娃负担49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