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0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民初2541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鹏飞支付原告张拽文劳务工程款448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计460.5元,由被告何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