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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雪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3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02民初9432号
案号
(2019)苏1302执12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雪松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共计73万元,该款项还款计划如下:第一期5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8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期8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8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五期1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六期1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七期12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第八期12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以上款项按期打入原告银行账号:6212881116000066558,持卡人:武士琦,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分行八一路支行);二、若被告施雪松未按照第一条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发生任意一期逾期,则被告施雪松余下应还本金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应还而未还本金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施雪松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强制执行;三、若被告施雪松已按照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本金,则被告施雪松需支付利息15万元(该款项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还清,其中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2年12月31日支付5万元,2023年6月30日支付5万元),原告对其余利息予以放弃;该15万元利息也应按计划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利息部分增加5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对应还而未还利息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8元,保全费4170元,两项合计10188元,由被告施雪松负担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五、被告宿迁市永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施雪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3-12
发布时间
2019-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302执1241号
立案日期
2019-03-12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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