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爱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4********06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824民初1270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9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爱平应偿还原告周洪英借款本金95500元及利息(以本金9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0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爱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