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3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6民初2003号 |
案号 |
(2020)湘0426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海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9,649元及利息(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1‰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在借款月利率8.1‰的基础上加收10%自2019年4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计1,206元,由被告唐海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