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宜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7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82民初1867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4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宜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新兰欠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郭宜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