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丰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1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521民初381号 |
案号 |
(2020)黑0521执恢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丰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琦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108万元,合计208万元。一并支付以1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12月27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0.00元,减半收取计11,72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郭丰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集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