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0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法民初字第12769号 |
案号 |
(2016)渝0108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本协议签订时,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拖欠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利息为61.3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以下方式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1、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万元;2、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万元;3、2016年2月7日前付清余额361.3万元;二、案件受理费54921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11600元、律师服务费62000元,合计133521元,由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给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自调解达成之日起,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500万元【在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的履行期间,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的,偿还的本金予以扣减】为基数,按月息1.5%的标准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每月的利息由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当月30日前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结清;四、任德文、重庆市德顺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就本协议确定的债务向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重庆天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担保服务费、律师服务费等),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有权就全部债务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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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任德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3622006861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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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华福巷3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