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61号 |
案号 |
(2018)鄂0502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900000.00元、利息6538.92元,并以借款本金29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34%的标准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 二、被告万永生、赵晓红对以上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被告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下列财产:1.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305073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2.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27563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3.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027564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4.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0161223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5.鄂EA397K号吉奥牌小型普通客车;6.鄂EBR677号别克牌小型越野客车;7.鄂EZ1S00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均享有抵押权,在被告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履行以上第一项判项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有权以上列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仍有权向被告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赵晓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54元,本院减半收取150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20077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大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永生、赵晓红、万进连带负担,由其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8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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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永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500722028283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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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宜昌市西陵二路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