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01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1民初2147号 |
案号 |
(2020)豫1521执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荣生、李华借原告黄世强款人民币2170000元,被告李华、张荣生于2019年5月31日偿还原告黄世强人民币3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黄世强人民币8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黄世强人民币1070000元;上述款均直接汇入原告黄世强银行账户,户名黄世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账号为6228 4823 91420063811.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0元,由被告李华、张荣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