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元市苡浩世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8********8N8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15民初5117号 |
案号 |
(2019)川0115执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先厚、广元市苡浩世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友华借款本金39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39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青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540元,由原告青友华负担1391元,被告张先厚、广元市苡浩世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1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先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00MA62588N8D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东段宏旺翡翠城二期1栋2-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