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多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530********2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802民初923号 |
案号 |
(2019)云0802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明市瑞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俊颉偿还借款本金7300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梁多强、罗亚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昆明市瑞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00元,由被告昆明市瑞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梁多强、罗亚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