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荣玉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3********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8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381执1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蓝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支行借款本金84937.59元,利息25309.02,并以84937.59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11.235%计算给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长江、荣玉军、汤朝印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05元、公告费560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虎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0-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