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永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30********1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730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0)冀0730执恢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王永飞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汤长祥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87,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