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覃海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4********0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北执字第00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州市荣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覃海鹰、林奇雄于2015年3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9092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5460元,由被告柳州市荣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覃海鹰、林奇雄共同负担45460元。此款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29 |
发布时间 |
2015-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