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6********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26民初103号 |
案号 |
(2020)粤1426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偿还信用卡本息合计30122.11元(其中,透支款本金22903.82元,透支利息2914.41元,费用及违约金4303.88元),并自2019年10月25日起以本金22903.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付利息和以本金22903.82元的10%即最低还款额2290.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付违约金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0399.11元+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