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5********9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4刑初779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2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刑二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中“被告人高遵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高遵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邳州市人民法院原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汪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29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高遵建退缴的552340.08元依法发还存款人,责令被告人高遵建、汪波继续退赔各存款人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