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03********1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302民初1953号 |
案号 |
(2020)甘0302执恢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鑫、甘肃行者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军借款650000元及利息143000元,并偿付原告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30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被告陈鑫、甘肃行者会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