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42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3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30000元,支付利息227783.63元 (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8日),本息合计5157783.63元;二、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按月利率8.1562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被告翟桂香、李世杰、马杰、马少青、毕玉香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翟桂香、李世杰、马杰、马少青、毕玉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85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翟桂香、李世杰、马杰、马少青、毕玉香负担239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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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马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684207167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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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