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7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481民初265号 |
案号 |
(2020)辽1481执1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边春喜与被告辽宁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意向书》;二、被告辽宁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边春喜购房款241145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总额24114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458元,由被告辽宁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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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素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0074979217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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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葫芦岛市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