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2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终13087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3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车缘装饰品有限公司、广州迪车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保定白沟新城永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89000元以及该款按照每天0.6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货款38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货款30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货款21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车缘装饰品有限公司、广州迪车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保定白沟新城永霖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何婷、何佳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9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车缘装饰品有限公司、广州迪车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何婷、何佳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迳付给保定白沟新城永霖商贸有限公司。二审准许上诉人广州车缘装饰品有限公司、广州迪车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何婷、何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粤0111执350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4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