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202********0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271民初2195号 |
案号 |
(2019)甘0271执1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嘉峪关智尚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智尚嘉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梁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白玉玲借款本金29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满之日,以借款本金29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张凤翼、嘉峪关市豪杰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张凤翼、嘉峪关市豪杰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自行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嘉峪关智尚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智尚嘉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梁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6-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0271执13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744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