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富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3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18257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1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翠艳与被告沈阳富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编号:2016019、2016032、2016049、2016050、2017018、2017019);二、被告沈阳富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翠艳款项600 000元;三、被告沈阳富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翠艳款项600 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李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 810元,由被告沈阳富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翠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103执18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981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313134659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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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51号(1-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