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山木菌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10917号 |
案号 |
(2020)辽0104执4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高健与被告沈阳山木菌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沈阳山木菌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高健商铺款5478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478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三、原告高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81号4门3057、3058商铺返还被告沈阳山木菌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沈阳山木菌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武治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23098722692A |
登记机关 |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康平县康平镇向阳街5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