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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书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27********05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23民初1132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三被告张俊江、董书英、沧州新莉永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四原告邢守训、马英茹、杜爱云、邢琪借款117000元。分四期偿还,每三个月偿还29250元,于2020年10月5日前偿还第一期,至2021年8月5日前全部还清。二、三被告张俊江、董书英、沧州新莉永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5日前给付四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三、如三被告张俊江、董书英、沧州新莉永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部分申请一次性给付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3月2日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年利率12%计算。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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