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景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527********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03民初1117号 |
案号 |
(2020)冀1003执1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景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2月27日止的借款本金422813.29元、利息43332.78元、罚息7895.91元、复利3805.63元,合计477847.61元,支付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并给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1000元。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被告景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