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9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028民初970号 |
案号 |
(2020)冀1028执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勘察院沉降观测费8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息基数8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小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8590984125A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大厂县城北新街永祥苑第2B幢1单元1-2层商业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