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9********1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20民初16951号 |
案号 |
(2019)沪0120执2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芃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沈辉油款人民币39,000元; 二、被告上海芃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沈辉以39,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沈辉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沈辉负担137元,由被告上海芃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鹏负担41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