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4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商梁民初字第02369号 |
案号 |
(2020)豫1402执恢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代付贷款3114287元,按照代为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计算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郑志华、宋淑兰、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李宏军、朱家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梁苑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760元,由被告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郑志华、宋淑兰、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李宏军、朱家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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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0059240746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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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商丘市睢阳产业集聚区中亚大道和105国道交叉口西北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