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鲍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5********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1920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1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头盔买卖合同;二、被告义乌市艾汝蜜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安头盔款14万元,并赔偿原告李安利息损失(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鲍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李安负担400元,被告义乌市艾汝蜜服饰有限公司、鲍涛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